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该如何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可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2026-07-18 21:25:51|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浏览次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该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

有约定的从约定(结合合理性标准判断、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等亦有约定的,取高者),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确定,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如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等)的,予以相应扣除;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体数额无法查清的,以实发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上得出的计算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可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何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可享受的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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