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类案被告抗辩的审查——对担保责任的抗辩审查

2026-07-16 18:30:14|作者:上海高院|浏览次数:

(一)未约定保证责任

【审查要点】

1.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保证责任;

2.主合同中如没有保证条款,是否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有无约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即使保证人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的,法院也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

(三)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抗辩审查

1.绝对登记效力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2.相对登记效力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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