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查要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之间是否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
3.夫妻一方是否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是否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5.债务是否为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
6.是否为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
7.债务用途是否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二)被告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
【审查要点】
(1)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典型情形之一;
(2)是否属于夫妻共同作出口头承诺或其他共同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
(3)是否为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配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配偶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
【审查要点】
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共同债务
【审查要点】
(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3)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投资;
(4)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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