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的抗辩,是基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26-07-21 20:12:04|作者:山东高法|浏览次数:

裁判要旨: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的抗辩,是基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认定业主抗辩(权)应着眼于物业服务的特性,多方面考察,轻微服务瑕疵,业主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判决减免物业费。

案例案号:( 2019 )渝 0235 民初 6134 号

法院观点:对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法院到小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部分业主认可原告的物业服务工作,也有业主委员会成员对小区停电后发电保证电梯正常运行及电梯出现故障的维修等情况予以肯定,当时亦有人员和车辆正在清运小区内堆积的装修垃圾,而且对于被告反映强烈的小区活动用房被重庆市明浪实业有限公司变卖的问题,也曾由该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处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故被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因物业服务具有动态性、公共性和广泛性,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服务中可能会存在问题,业主可以向其提出改正意见,或通过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意见,或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直至由业主委员会解聘该公司,但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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