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的权属归属基于合同约定产生,不以是否登记取得车位产权证为前提。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人,业主不得以车位未经不动产权属登记为由,主张该车位归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并以此拒不缴纳物业费。
案例案号:( 2020 )闽民申 2137 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物业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项目规划平面图”档案可以证明案涉停车位系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初始规划车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有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规定的情形,案涉车位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规划车位的归属。周某、朱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第四项的约定:小区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人,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约定的方式处分,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前述约定,案涉停车位归属于出卖人即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朱某以案涉停车位未经不动产权属登记、车位不属于小区土地及建筑物专有部分、车位属小区配套设施等为由主张案涉停车位归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