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即讨论决定用村集体财产为他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王某梅、中山居委会与喻某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874号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用村集体财产提供担保,也是对村集体财产的处分,根据该条规定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是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代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即讨论决定用村集体财产为他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故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案情摘要:2014年6月13日,城北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修文县龙场镇城北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用城北村综合大楼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作价600万元为喻某祥和山泰房地产公司向王某梅抵押担保借款500万元,资金用于龙腾佳苑项目建设开发,期限为一年。上述决议经过与会村民代表全体签字、捺印。之后,王某梅(出借方)与喻某祥(借款方)、城北村委会(现更名为中山居委会,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喻某样向王某梅借款500万元用于龙腾佳苑建设开发,由城北村委会以其所有的城北村综合大楼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王某梅(抵押权人、甲方)与城北村委会(抵押人、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城北村委会提供城北村综合大楼作价600万元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喻某祥向王某梅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喻某祥未按期还款,担保人城北村委会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王某梅提起本案诉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
合议庭成员:孙建国、张爱珍、孙晓光
撰写人:董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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