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约定为拆迁安置房的,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2026-07-20 16:38:02|作者:张爱珍、仇彦军|浏览次数: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约定为拆迁安置房的,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华融公司与金碧街道办、中天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685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但不得影响该物上已设立的抵押权的实现。本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屋约定为应交付被拆迁人的安置房,该约定原则上不影响抵押权人就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且,本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系家族关联公司,被拆迁人系拆迁人的控股股东,双方均明知案涉房屋(商业用房)已设立了抵押权,故应当承担抵押权人就抵押房屋主张抵押权的法律后果。

案情摘要: 2009年7月1日,金碧街道办下设的金碧7号片区西坝新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与中天公司签订《改造分期改造协议》约定,中天公司作为项目社会投资人对西坝新村占地面积约320亩范围内的城中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金碧街道办负责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征地等工作,中天公司负责提供项目所需资金、费用以及项目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建设工作。项目启动后,金碧街道办及相关政府部门作出《西山区城中村第7号片区改造项目国有房屋拆迁通告》等,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安置过渡费标准作出规定。金碧街道办以公开招标方式选中案外人昆明海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具体拆迁。2013年5月8日,中天公司出具《关于文化空间项目回迁安置房的说明》,涉案回迁安置项目A1地块住宅部分建筑面积为101485.8平方米,A2地块商业回迁房部分建筑面积为1761502平方米。2015年12月15日,中天公司与指挥部签订《西山区城中村改造第7号片区(二、三期)改造建设项目退出协议》约定,中天公司退出项目,中天公司此前所签全部文件,由中天公司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2014年2月26日,华融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中天公司以案涉项目620套(建筑面积121584.58平方米)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6月8日,华融公司申请执行(可执行公证文书)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中天公司名下602套原属在建工程的房屋和呈钢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17615.02平方米商业回迁房。2016年6月21日,指挥部、海通公司、呈钢公司签署《房屋回迁安置协议》,将华融公司享有抵押权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的34302.56平方米在建工程抵押物变更为回迁房。金碧街道办以合同纠纷起诉中天公司,请求中天公司交付安置房、支付安置过渡费等。华融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案原审判决生效后,华融公司以《房屋回迁安置协议》损害其抵押权等为由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

合议庭成员:张爱珍、郭凌川、孙晓光

撰写人:张爱珍、仇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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