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能否作为电站整体资产抵押的登记机关
——亨达电力与浦发银行成都分行、锋海鑫公司、新力诚公司、葆源科技、桂山矿业、兴宏铜业、王家河坝电站公司、博地公司、余某忠、李某兰、李某芳、彭某维、徐某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729号
裁判要旨:水务局作为电站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站整体资产办理抵押物登记,与《担保法》第42条(已废止,参见《民法典》第402条)精神一致。在法律法规并未对电站整体资产抵押的登记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水务局为案涉电站办理抵押登记,应认定为有效。
案情摘要: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分别与亨达电力、王家河坝电站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金河菜园子电站整体资产、黑水河二级电站整体资产、王家河坝电站整体资产、油坊沟二级电站整体资产抵押给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担保案涉债务,并向凉山州水务局提交了《抵押登记申请书》,凉山州水务局在《抵押登记申请书》的登记意见处签注“同意抵押登记”,并加盖了公章。一审判决抵押权成立,亨达电力以凉山州水务局不是法定登记机关,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为由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
合议庭成员:郎贵梅、王朝辉、刘丽芳
撰写人:郎贵梅、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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