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是否应附随主债权转让

2026-07-20 16:34:02|作者:黄年|浏览次数:

最高额抵押权是否应附随主债权转让

——圣莺公司与信达福建分公司、兴业银行青岛分行抵押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14号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即已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债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放弃该担保权利,其仍附随于主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而取得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权利。

案情摘要:兴业银行青岛分行(抵押权人)与圣莺公司(担保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兴业银行青岛分行与沈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2012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7日)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圣莺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沈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未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2013年11月21日,沈源公司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4年6月19日,沈源公司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为实现上述两份合同项下债权分别进行诉讼,但未起诉最高额抵押人圣莺公司。沈源公司的相应债权得到支持以及确认。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兴晟峡企业,兴晟峡企业又转让给信达福建分公司,信达福建分公司为实现债权对抵押人圣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7条

合议庭成员:刘崇理、黄年、潘勇锋

撰写人: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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