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2026-07-18 17:49:21|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浏览次数: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含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因劳动者工作业绩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等;

(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四)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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