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类案被告抗辩的审查——对借款债务已消灭的抗辩审查

2026-07-16 18:24:45|作者:上海高院|浏览次数:

(一)借款已清偿

1.借款全部清偿

【审查要点】

(1)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凭证;

(2)借条等债权凭证由借款人收回或被销毁,或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

(3)如系他人代为偿还,应有指示他人代偿还或由他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及付款证明。

2.借款部分清偿

【审查要点】

(1)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凭证;

(2)双方有无约定利息,如约定了利息,需明确借款人偿还的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

(3)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或双方就剩余债务重新出具了借款凭证;

(4)如系他人代为偿还,应有指示他人代偿还或由他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及付款证明。

(二)债务已抵销

【审查要点】

1.出借人与借款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4.如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双方是否同意抵销;

5.抵销通知有无及何时送达对方;

6.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债权已被转让

【审查要点】

1.转让的债权不存在如下情形:(1)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依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转让债权的通知已送达债务人。

3.是否存在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且该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本身。

4.债权转让依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四)债务已由第三人承担

【审查要点】

1.债务转移是否已经债权人同意;

2.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转移的债务是否存在从债务,且该从债务是否专属于原债务人;

4.债务转移依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5.有无明确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6.债务承担人是否表明其独立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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