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形成合意的抗辩审查
1.原告提供了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债权凭证系伪造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款协议有无被告签字及被告签字的真实性,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若被告主张签名系伪造,则原则上应由被告申请笔迹鉴定;
(2)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如现金交付则需审查交付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等,如转账支付则需审查转账记录;
(3)借款原因、签署借款协议或形成口头协议的时间、地点、见证人等具体情节,以及债权凭证由何人制作或提供模板;
(4)原告能否提供其与被告曾就涉案借款事实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的相关证明;
(5)被告是否向原告归还借款或支付利息。
2.原告仅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被告有无原、被告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及该法律关系与该转账有关的证据;
(2)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3)借款原因、形成口头借款协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具体情节;
(4)原告能否提供其与被告曾就涉案借款事实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的相关证明;
(5)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3.名为借贷,实为委托理财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约定的内容,包括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
(2)原、被告关系;
(3)原、被告之间有无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
(4)被告有无为原告进行理财的证据,如被告长期使用原告的理财账户;
(5)有无款项交付证明,如有,则需查明被告收到钱款后的资金走向;
(6)被告收到钱款后有无向原告付款,以及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7)被告是否为从事投资理财的专业人士或有无长期从事投资理财的经验。
4.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的约定,特别是关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的约定;
(2)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
(3)原、被告关系;
(4)有无书面的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
(5)涉案合伙企业、公司有无实际成立,以及该合伙企业、公司的经营状况;
(6)原告有无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分红等行为;
(7)借款金额与一方的投资款或应得分红金额是否一致。
5.被告抗辩签署借条等债权凭证系当时基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规避法律等其他目的
【审查要点】
(1)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
(2)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3)借款原因、签署借款协议或形成口头协议的时间、地点、见证人等具体情节;
(4)原、被告形成债权凭证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即被告有无借款需求以及原告有无出借款项的能力。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抗辩审查
被告抗辩借条等债权凭证系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出具
【审查要点】
(1)有无相关报警记录;
(2)原、被告职业;
(3)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
(4)形成该债权凭证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具体情节,以及债权凭证由何人制作或提供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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