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界,许多人将备忘录解释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仅仅作为在正式合同签署前的一个意向性的文件。对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是极其错误和偏颇的,原因如下:
(1)协议的名称并不是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在法律实务中,当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协议时,很多时候不在意协议的名称,可以称之为协议、契约、合同、合作意向书、合作备忘录等等,但名称的不一致并不导致协议内容的不同,甚至有些协议连名称都没有。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里的承诺并不是对协议名称的承诺,所以,协议名称并不是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2)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是具体内容
作为合同当事人,签署协议时达成一致的是合同的内容,合同要约方发出的要约和对方的承诺都是针对合同内容进行,所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只能是合同内容。如果称为备忘录,但实际上已经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取名为合同,但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也是难以约束合同当事人的。
(3)实务中只签署备忘录就互相履行合同也是存在的
实务中,很多合作的当事人在签署备忘录后,就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也接受了履新,这种以备忘录作为履行依据,并在实际履行中不但充实备忘录内容的情形,正好说明了决定备忘录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的合意。
(4)各国对于备忘录的效力认定存在不一致的现实情形
各国对于备忘录的效力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所以,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在签署备忘录时,所以,如果希望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只能在备忘录中明确约定“本备忘录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