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性质和效力的界定及法律适用难
实践中服务类型层出不穷,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形式变化多样,容易与其他合同类型造成混淆。《民法典》并未将服务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服务合同在性质判断上与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交叉之处,且一些服务行业需要特殊资质、准入许可等。因此在该类案件纠纷中,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界定及法律适用十分重要,实践中较难把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事实认定难
实践中,提供服务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通常就服务主体、服务期限、服务结果等相关事实发生纠纷。因此在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服务主体是否适格、服务期限是否届满、服务结果是否满意。法院对双方合作期间的服务情况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审查,关系到违约主体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分配。对此,如何掌握好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履行行为和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是主要难点。
三、服务质量标准认定难
服务合同旨在提供约定的服务产品或行为,双方通常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不同行业的服务标准、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不尽相同。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在约定不明或者理解不同时,法院对于双方履约情况的认定就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此时,无论是参照适用一般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化规范,还是判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和目的,均需仔细把握。
四、特定服务模式权责区分难
现实生活中,服务行业的发展决定了服务种类越发多样,当事人之间不同的合作模式使得服务内容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而履行方式相对模糊,往往受限于双方在签订服务合同时的约定是否明确,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在涉及特定服务模式时,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通常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和责任的承担争议较大。因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法院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也存在较大困难。具体到个案,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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