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法条分析一、抵押合同及其形式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旨在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准确理解抵押合同,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第一,抵押合同是设立抵押权的原因。在动产抵押中,登记仅是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抵押权就设立,只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不动产抵押中,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
第二,抵押合同为单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在抵押合同中,仅抵押人负有主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抵押合同经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抵押财产的价值通常较高,且抵押合同为单务合同,为使当事人谨慎从事担保行为,法律要求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为要式合同。此外,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的抵押合同,且登记簿记载事项往往也源于抵押合同的约定,故从操作层面看,抵押合同也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二、抵押合同的内容
对抵押合同来说,抵押财产以及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属于要素。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而主债务履行期限以及担保范围则属于常素,抵押合同缺乏具体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补正其内容。鉴于这几个条款是抵押合同最为重要的条款,本条对其作出了倡导性规定,提示当事人对其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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