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些情形下,合同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权人转让债务应否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取消,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企业合并后,之前的合同该如何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单独解除的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应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说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九十四条规定的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触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5、抵销权可以随时行使吗?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按合同给对方交付标的物,对方无故拒绝受领怎么办?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买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7、货物提存期间毁损,怎么办?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归国家所有。
提醒: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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