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由谁持有?哪些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6-07-18 20:56:59|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浏览次数:

劳动合同应当由谁持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中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类似条款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限制结婚、生育的类似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此无效,用人单位亦不得以违反此条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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