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再次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2026-07-18 20:36:02|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浏览次数: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应如何确定?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的仲裁时效及起算点应如何确立?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再次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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