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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谈判时的法律风险:缔约过失责任

2026-07-25 22:43:03|作者:李律师|浏览次数:

案例:李某和王某同住一条街上并各自开了个鲜花店,销售各种鲜花。今年2月13日,李某得知一鲜花批发部刚从广州进一批鲜花赶在情人节销售。李某为了达到排挤王某的目的,便找到批发部负责人表示14日9时前将3万元的鲜花取走。直到14日下午李某也未出现。迫于时间紧迫,该批发部仅以每枝0.2元的价格抛售,损失达4200元。该批发部要求李某赔偿这笔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但李某为阻止王某进货假意与批发部谈判,致使原告造成损失,李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200元。

法律分析:在双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并不因为合同未成立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我国法律上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洽谈中有以下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商业秘密等违反诚信的其他行为。因此,各方当事人应在合同洽谈中,做到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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