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民法典规定,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但随着当前服务行业的发展,基于服务内容、类型的层出不穷,服务合同也越发多样,在性质认定上与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更为容易与其他合同类型造成混淆,尤其是某些特定的、需要具有服务资质、准入许可等要求的服务类型。
一、服务合同性质认定实践中,如何认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服务合同的性质的认定,应当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情况,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系争合同是否为服务合同。具体为: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非物的交付,一方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公民或法人,多数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而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则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定作物具有特定性,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其在承揽合同内容上与服务合同有所区分,但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表现形式更为广泛。对于委托合同,其标的是处理委托人事务,主要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为法律行为,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委托合同在合同模式上与服务合同也存在一定差异。
服务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实践中,考虑到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合同的相关规定。
如法院在审理中遇到服务主体争议,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可参照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认定违约情况;又如接受服务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支付服务费,服务合同对于支付服务费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或委托合同部分关于支付报酬的规定。
二、服务质量审查要点除上述服务合同的性质认定外,在审判实务中,对于服务合同的审查还要包括服务主体、服务期限、服务质量等审查要点,其中因服务质量引起的纠纷在服务合同中占比较多,分析如下:对于服务质量,在一般的服务合同中,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标准或服务成果的具体要求,如涉及的网络推广的服务合同中,会要求提供服务方提交广告发布的数据报告,并要求提供服务方完成相应数据指标。
但往往存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服务质量应当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约定不能确定的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以及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但又因为服务合同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对于比较新型的服务领域,若当事人的约定不明且缺乏明确的标准化规范,法院没有可参照的相对客观标准,不能机械适用常见服务合同领域的惯例。
因此,根据需审查接受服务方订立合同的初衷和真正目的,判断接受服务方对于服务履行情况的主观感受和评价,提供服务方的履行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是否满足接受服务方的主观预期,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等多维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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