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但形成事实服务关系,物业可收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无书面合同为由拒付

2026-07-21 19:05:44|作者:山东高法|浏览次数:

裁判要旨:即使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案例案号:( 2020 )川民申 6062 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已自然终止,但在新的物业公司进场前,A 物业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之间仍继续为案涉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原审认定其与 B 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并无不当,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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